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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凸显国家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

  必威体育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时指出:“坚持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把冬奥会办得像冰雪一样纯洁无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兴奋剂、操纵比赛和体育暴力作为危害体育运动发展基石的三大毒瘤,对于运动员身心健康和公平竞赛体系具有极为严重的破坏力,更多的国家、国际组织不断强化对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刑法制裁力度。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形象,保障体育考试、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保障运动员、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引导公平公正阳光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树立健康的竞赛精神,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在国家反兴奋剂工作层面,体现了国家对于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严厉打击力度,向国际、国内展示了中国禁止兴奋剂的决心,是“把竞技体育搞得更好、更快、更高、更强”的坚强后盾。国际奥委会以及俄罗斯、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士、挪威、芬兰、奥地利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正逐步强化对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在当前国际体育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彰显了中国作为体育大国的积极心态和大国风范,也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国将承办越来越多的大型国际赛事,《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同时体现了我国作为体育大国负责任的态度,为体育运动立格、立标、立信。

  第二,在刑事司法层面,对反兴奋剂工作和今后司法机关制裁兴奋剂犯罪提供了规范性依据,释放了积极的司法信号。由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设置的法律责任均属于行业内处罚,违法成本低、震慑力仍显不足,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中反兴奋剂的规定沦落为一种“没有牙齿”“拳头不硬”的“无盾之法”,使得兴奋剂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更加有力、有效的评价,无法实现其社会危害性的合理评价。《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为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刑法后盾和刑法保障,通过严密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系,推动形成兴奋剂“不敢用、不能用、不想用”的惩治机制和防范机制。

  第三,在体育运动领域,对于运动员、教练员等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引导和影响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国内好家教、出门不露怯”。以往对于兴奋剂违法,更多的以禁赛等行业罚则进行处理,法律责任评价体系相对不足,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责任意识模糊、违法侥幸心理大。《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对纯洁我国国内体育环境,提升我国体育行业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意义突出,最大限度引导和影响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

  《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对于兴奋剂源头的打击,主要包括对于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等行为。同时,《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打击重点由运动员兼顾制裁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从内容来看,《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直接目的在于强化对兴奋剂问题的从严制裁,但根本目的在于对体育相关行为的立法引导和犯罪预防。对此,需要合理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与预防功能。推动兴奋剂入刑,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预防。刑法具有严厉性、广泛性和最后性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均决定了其在解决兴奋剂问题中的预防功能。因此,《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在于构建反兴奋剂的法律责任体系,通过坚决反对兴奋剂违法行为,保障体育活动的公平、真实和健康。

  《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在规则设计上,有的放矢,宽严相济,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具体包括:(1)明确了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的行为类型。以兴奋剂违法行为为核心,强调兴奋剂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兴奋剂、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等行为,严厉打击携带兴奋剂出入境的走私行为。(2)合理划分入罪对象,严厉打击体育辅助人员、教练员等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以往一些教练员为了实现考核目标,教唆、帮助学生使用兴奋剂,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而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教练员等教唆、帮助甚至是胁迫使用兴奋剂的人员处罚力度极轻,同其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严重不成比例。(3)明确纳入刑法评价半径的“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体育运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的判定标准,从证据标准、取证程序上确保相关案件的可操作性。

  整体上讲,《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反兴奋剂工作进一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彰显了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决心和力度。在释放积极的司法信号的同时,必将为净化体育运动事业,严厉制裁和打击扰乱体育运动秩序行为,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产生积极的效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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