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图片

首页 >> 体育营销观察 >> 2022年12月 -> 正文

【学术前沿】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价值逻辑、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摘要: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是指通过数据驱动、算法服务和平台赋能推动全民健身走向智能化。综合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价值逻辑、现实困境及优化路径进行探析。认为: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具有促进全民健身的个体参与、助力全民健身事业和产业发展、推动全民健身治理现代化的价值预期。目前,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面临技术支撑不足、市场驱动有限、社会基础薄弱、制度规制缺位等现实困境。促进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深度融合需要技术突破和应用落地协同并进、市场开发与产业生态互动发展、社会参与和外部支持双线促进、宏观激励和监管规制共力引导。自1956年信息论创始人克劳德•香农等人在达特茅斯会议(Dartmouth Conference)上正式提出“人工智能”概念以来,人工智能深刻嵌入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技术的突破,人工智能迎来第三次发展浪潮。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主导的新业态已成为驱动和引领经济、社会变革的新动能。在 全民健身领域,人工智能应用也渐成趋势,各种智能健身服务和产品层出不穷,智能体育公园、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健身场馆等有效改变了全民健身服务模式和供给方式。顶层设计亦对智能技术寄予厚望,《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等文件均涉及鼓励智能技术在全民健身中的应用。学界普遍意识到“技术赋能”对全民健身的重要效用,但是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的技术层面,探讨在线场景的运用对全民健身的影响和变革,尚未深入人工智能在完全信息条件下通过大数据、算法嵌入全民健身的本质,也缺乏对人工智能技术变革全民健身产业和治理的综合研究,不利于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善假于物”的功能预期。当前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融合尚处于起步阶段,既面临着“人工智能为何嵌入全民健身”的理论诘问,也面临着“人工智能如何嵌入全民健身”的实践难题。鉴于此,本文从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出发,回应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价值逻辑,审视其发展困境,继而提出优化路径,以期实现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深度融合,丰富新技术赋能全民健身发展的理论成果。

  3.3 社会层面:社会参与与支持体系不足

  3.3.1 社会参与基础不足

  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融合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群体基础作为支撑。在国家大力提倡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全民健身参与率不断上升,这为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融合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但我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仍然较低,2020年7岁及以上居民中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仅为37.2%。受个人运动习惯、喜好和参与能力等因素影响,大众对于人工智能设备助力健身的认知较少,尤其对一些中低收入人群而言,其健身参与意识刚刚觉醒,又受到人工智能设备应用对健身投资成本增加的影响,存在消费需求被阻断、延迟与磨灭等现象。同时,对于人工智能这样的新技术而言,感知有用性、易用性、趣味性以及任务—技术匹配度对用户使用意愿有显著影响,不少智能健身企业仓促嫁接技术导致产品普遍不够“智能”,“有用”“易用”“趣味”性差,群体消费接受程度不高。另外,不能忽视老龄化社会的消极影响。我国正在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总人口的18.7%。受限于学习成本,中老年群体对智能健身产品存在“参与难”的问题,反映在产品上就是相关智能健身产品的社会基础薄弱。

  3.3.2 社会支持体系不足

  (1)社会资金支持不足。如上所述,人工智能技术开发难度高、投入成本大,但是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以及整体资本市场未形成对“人工智能+全民健身”的有效支持,因而能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社会资本的重要价值成为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国经济增长受到较大冲击,社会资本本身就捉襟见肘;另一方面,相较于智能金融、智能家居、智能汽车等新兴行业的回报周期短、回报率高,智能健身领域投资的长周期、高风险导致其难获社会资本的青睐。

  (2)社会智力支持不足。一方面,技术封闭性较为严重,特别是在数据、算法领域,相关交流机制欠缺,没有形成有效的技术开源机制。另一方面,目前面临着人工智能技术人员大多不谙熟全民健身,而全民健身的专家缺乏对人工智能技术全面了解的困境,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使得智能健身的技术难以突破。

  (3)社会组织培育不足。在智能化时代,仅靠单个企业的自身资源可能难以应对复杂的市场问题,社会组织作为沟通和协调政府与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民间组织,在行业自律和行业互助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如可对智能健身行业的生产商、供应商、平台商之间的共性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但截至2022年2月,仅天津、北京等地成立了智能体育协会或智慧体育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整合和协调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3.4制度层面:制度激励与监管规制不足

  3.4.1 制度激励不足

  体育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激励导向性,近年来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正是源于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的发布。就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而言,2022年6月新修订的《体育法》虽然凸显对全民健身的重视,将“社会体育”章改为“全民健身”章,着力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保障,但遗憾的是,其尚未回应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问题,仅在总则第12条“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和体育产业章第70条“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中体现了促进体育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精神,未提出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和新技术介入的导向。作为全民健身领域唯一的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也未对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发展予以回应,高位阶法规的缺失导致激励不足。虽然目前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发布为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赋予新的机遇与动力,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执行力较弱,且大多以条款的形式呈现,对具体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对政府职能的忽视。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是公民体育权利的重要组成,体育权利通常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一种能够适应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目标的“法秩序”,在智能健身产业尚未整体跨入“盈利门槛”的情况下,需要国家在构建和维护这种“法秩序”中发挥较大作用,但是目前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职能的内容、范围、质量和标准都不明确,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这也影响了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有效融合。

  3.4.2 监管规制不足

  正如当代法国社会学家阿兰•图海(Alain Touraine)在谈论“现代性”时所强调的,科技为社会生活提供了某种“物理性质”的可能性,但也存在“离心力”。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各类型智能健身产品层出不穷,但这种新业态在超前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技术风险,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市场秩序等,亟待加强监管规制。

  (1)监管主体不明确。“人工智能+全民健身”具有跨职能部门、多元特征混合、公私法融合的特点,如可能涵盖体育、网信、工信、文旅、公安等,体育主管部门即使有较大的监管履职动力,但制度工具、责任机制的限制可能导致履职能力不足。若由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毕竟与全民健身领域关系较远,对于体育的特殊性较难把握。

  (2)监管理念不明确。面对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融合发展,应采取何种监管理念至关重要。目前相关主管部门虽然开始着手对“人工智能+全民健身”新业态开展监管,如2021年6月,国家网信办组织对运动健身类智能移动应用程序非法获取、超范围收集、过度索权等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进行了通报。但是,对于“人工智能+全民健身”新业态到底如何监管,坚持何种监管理念,尚未形成明确意见,这实际上给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未来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风险。

  (3)监管依据和内容不清。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监管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智能健身产品通常具有生命体征监测、人体健康动态评估等功能,兼具电子消费品和健康检测类产品的双重特性。欧盟多将其归于电子消费类监管体系,美国则将部分设备划归医疗器械体系,然而我国移动医疗器械与移动健康电子产品不存在明显的划分界限。这就造成了“人工智能+全民健身”的监管依据存在明显不足,也导致具体的监管内容不明确。

  4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优化路径

  4.1技术层面:技术突破和应用落地协同并进

  4.1.1 推动基础技术突破

  (1)推动数据突破。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的深度融合建立在大量健身场景数据之上。①积极推动智能健身设备的普及应用,建立覆盖全人群的全民健身信息采集渠道。在域外,不少国家如日本就有意制定推动体育界“数字化转型”(DX)的国家战略,力争构建以体育爱好者的“体力测定数据”“运动信息数据”为对象的大数据库,为提高运动表现水平、管理运动状态提供助力,也用于带动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为推动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的深度融合,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收集全民健身数据,形成全民健身大数据库。②推动数据的开放。一方面通过正向的激励和负向的垄断规制,推动不同智能健身平台的数据开放,实现全民健身数据的共享,避免形成数据壁垒;另一方面,推动体育行政部门的数据开放,政府部门采集、生成了大量全民健身数据,是最庞大、最完整的全民健身数据拥有者,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的融合发展依赖健身公共数据的广泛汇集、交换和共享开放,故而需要推动体育行政部门对全民健身数据的“应开尽开”。在此基础上,建设多个涵盖不同部门、覆盖城乡区域的高质量、互联互通的数据训练库,为智能健身应用提供基础。

  (2)强化算法支撑。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机制的良好运行来源于科学有效的算法。应根据健身场景,在通用型算法基础上打造健身场景下的专门算法,提升复杂神经网络的学习效率。

  (3)着力提高算力。随着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的开展,健身数据采集的颗粒度和维度也将激增,对计算能力的要求也会快速攀升,需要未雨绸缪,提升现有算力,主动适应智能化发展的需要。

  4.1.2 完善应用解决方案

  (1)建立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应用的标准。技术标准作为重要的“软法”治理工具,对人工智能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从域外看,美国和欧洲在推动人工智能健身应用的同时,都加强了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设,如德国2014年发布了包含传感器精度、无线通信、电磁兼容等内容的智能健身设备认证标准。随着我国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推进,与之相配套的标准建构需求已日益紧迫,应尽快从基础软硬件平台、关键通用技术、行业应用技术、产品与服务、安全/伦理等方面构建我国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的标准体系。同时,鉴于人工智能技术频繁迭代更新,应同步建立制度化的标准评估机制,适时回应技术变革,及时反馈更新,形成标准引领“人工智能+全民健身”全面规范应用的新格局。

  (2)构建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应用的技术合规方案,解决智能健身产品的功能性、安全性等问题。技术合规的理念源于欧美立法者广泛推崇的“通过设计保护隐私”,即在设计之初就将产品功能性、数据安全性等需求嵌于其中,成为技术运作的缺省规则。技术合规可以在人工智能技术落地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如针对人工智能数据匮乏导致的机器学习模型过拟合现象,通常借用权重衰减实现岭回归的正则化,虽能有效提高模型泛化性能、防止过拟合,但由于权重向量在梯度更新前先行收缩,该举措经常会导致模型规则的修改。技术合规的重要价值在于其显著拓宽了模型的数据来源渠道,如通过联邦学习,无须交换各个机构的私有数据,便能协同各方参与模型的训练,从而提高技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2市场层面:市场开发与产业生态互动发展

  4.2.1 推动市场开发

  只有最大化发挥市场的力量,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才能持续发展。

  (1)进一步挖掘市场机会,激活增量市场。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健身的消费潜力正在逐步释放,根据《2020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乡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的增长幅度超过城镇,中部和西部的增长幅度超过东部地区,城乡和地区差异呈现缩小趋势。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乡村下沉市场的健身消费力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智能健身市场可以逐步向下沉市场扩展,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智能化手段弥补健身场地设施、健身指导、健身赛事和活动等方面的不足,激活农民群众的差异化、多元化体育健身消费需求。

  (2)深化市场创新,拓展存量市场。智能健身市场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在线上消费总时间约束的情况下,如何形成一个巨大的大众化消费需求市场,从而实现商业变现。这要求不断深化市场创新,如在当下“元宇宙”的视域下,可以主动对接元宇宙概念,搭建高度仿真的虚拟健身场景,为健身用户提供在以往健身环境或空间中无法体验的代入感,更好地促进健身行为的生成。

  (3)健全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①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定位。建议对智能健身资源要素和产品进行细分,正确划分公益型、公益型与产业型结合、产业型智能健身产品。对于公益型智能健身产品优先考虑政府主导,而对产业型智能健身产品交付市场进行生产,政府只承担管理和服务的角色。②加快落实产权保护,确保创新驱动。如在健身数据产权上,可以基于劳动赋权和投入与回报相一致的公平理念,将经用户“知情—同意”后的健身数据的产权赋予处理数据的智能健身设备厂商。③创新金融支撑,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可以尝试建立“云量贷”模式,以企业云服务、智能设备投入和数字化改造情况区分抵押资产和研发投资,以获得银行的低息或贴息贷款,突破传统金融以资金和固定资产为抵押的“重”模式,更好地解决智能健身市场因产品未完全变现而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支持的问题,也激发智能健身企业继续加大智能化投入的动力。

  4.2.2 构建产业生态

  (1)鼓励智能健身产业集聚化发展。如上所述,人工智能产业是多业融合的系统工程,以整体性为核心的集聚模式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从全国范围看,部分地区已形成人工智能的产业集聚区,并在产品研发、产业孵化和战略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融合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尤其需要技术、市场的互通有无,因此可以尝试改变现有健身产业业态,鼓励集聚化发展,促进健身产业上中下游的协同合作,推动智能健身企业与传统健身企业的资源交换、互惠联通。由产业集聚所带来的资源向心力也将吸引众多相关产业的依附,形成更大的规模效应。

  (2)鼓励智能健身相关企业多元化发展,以克服商业变现难的问题。全球最大的智能健身平台Peloton的快速发展与其多元化模式密不可分。Peloton通过同时提供智能健身设备、移动应用程序与健身订阅内容的方式,打造了一个围绕健身需求,融合硬件、软件和媒体服务的生态体系。我国移动智能健身应用程序Keep在加强商业化的过程中,也逐步向泛运动平台的多元化模式转变。故而应探索人工智能应用于各类健身服务的可能性,如:形成线上线下场景的联动机制,注重平台和智能软件系统的开发,通过线上系统整合众多健身需求和资源;注重服务场地的建设和服务递送者的培育,通过线下场馆和教练员为用户提供智能化服务,形成“本位+相关+衍生”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4.3社会层面:社会参与和外部支持双线促进

  4.3.1 促进社会参与

  无论是全民健身还是全民健康,其核心在于“全”,即促进全社会参与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融合。

  (1)强化内生驱动,形成有效的参与激励。《进一步促进体育消费的行动计划(2019—2020年)》(体经字〔2019〕13号)、《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等提出要“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运动银行’制度和个人运动码,开发标准统一的科学运动积分体系”。“运动银行”非常契合智能健身参与的激励需求。在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开发去中心化的全民健身内部流通货币,用户既可以使用这一货币在平台内进行消费,也能够置换成一定比例的现实生活中的法定货币,有效推动健身参与和智能健身产品消费黏性的提升。

  (2)加快外部供需的耦合,特别是重点人群的精细化供给。《2020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在健身项目上呈现人群的差异性和项目内容的多元化趋向。面对偏好各异的需求群体,需要拓展智能健身产品的功能模块,细化产品和服务的颗粒度,覆盖更多不同偏好用户的垂直细分需求,改变传统以年轻群体为受众的取向,开发全人群的智能健身方案,特别是结合中老年群体的运动特点设计便捷化、实用性的“适老”智能健身产品,有效拓宽受众和消费群体。

  4.3.2 加强社会支持

  (1)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智能健身领域投融资的积极性。①加强对社会资本的权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如在退出便利度和营利效率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引导。②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智能健身的渠道,积极推进相关信息中介、工具支持等基本要素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2)加强社会智力支撑。①推动技术开源社区的打造与开源氛围的营造。开源本质上是一种人才、智慧的聚合,能够助推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着力推进“人工智能+全民健身”技术开源建设,鼓励有技术实力的企业构建开源生态,重点推进算法框架、数据库、操作系统等基础领域的创新与分享。②推动人才建设。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需要一批既熟悉智能技术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人才,应吸引智能技术领域相关专业人才进入体育领域,如可以完善体育领域的技术作价入股制度,完成知识的迁移;创新我国体育院校的人才培养体系,增设智能技术相关的跨学科硕博方向,实现“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的融通,夯实人才基础。

  (3)加强行业组织的培育。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导人才、资本、制度、数据等要素汇聚,同时也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强化“人工智能+全民健身”行业内部治理机制,从而促进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的有序发展。

  4.4 制度层面:宏观激励和监管规制共力引导

  4.4.1 加强宏观激励

  如上所述,政策诱因强、政策导向明显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特征,对于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影响也不例外。

  (1)借《全民健身条例》修订的契机,在《全民健身条例》中增加“全民健身智能化”条款。随着《体育法》修订的完成,研究修订《全民健身条例》,完善《体育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成为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目前《全民健身条例》修订工作也正在有序推进。做好《全民健身条例》与《体育法》的衔接,进一步落实“全民健身”战略,反映和体现全民健身发展方向是《全民健身条例》修订的重要导向。为促进和发挥人工智能作为全民健身模式更新和产业变革核心驱动力的重要作用,准确体现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可以考虑在《全民健身条例》总则中纳入全民健身智能化的内容,增加一款“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智能化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发挥《全民健身条例》对全民健身领域“顶层设计”的制度功能,通过立法有效推动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的融合发展。

  (2)参照其他领域,在已有政策基础上协调相关部门出台专门的《推进全民健身智能化发展实施规划》。智能化发展需要与具体领域结合,数据、算法、网络往往和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相联系。在每个具体领域中存在不同的发展方法、进路和手段。其他领域纷纷出台了本领域的智能化发展规划,因而可以考虑在现有政策基础上,专门出台一个《推进全民健身智能化发展实施规划》,在内容上注重体现“全面促进与合理必要的规范”,围绕“促进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这个核心目的,以“强化支撑、抢抓应用、集聚发展、规范治理”为原则,适度强化政府职能的发挥,着力推进健身数据库建设,推动市场开发和产业发展,从而促进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深度融合。

  4.4.2 完善监管规制

  经济现实和理论发展都表明,自由自发的市场存在大量“市场失灵”现象,产生诸多不利于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也涉及产品安全、数据隐私、破坏市场秩序等风险。虽然我国已陆续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涉及人工智能风险规制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健身场景的特殊性,一般性的法律规则存在适用上的障碍。例如,在健身数据的采集上,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赖以维系的“知情—同意”机制就存在局限,故而需要构建基于“人工智能+全民健身”具体场景的规制方案。

  (1)明确监管主体。“人工智能+全民健身”涉及多个部门,容易出现负有监管义务的机关相互推诿、逃避职责以及多头监管的情形。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在全民健身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以体育主管部门为主导,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人工智能+全民健身”统筹监管机制,促进不同职能部门更多地对话和共享信息,从而助力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的有序发展。

  (2)在监管理念上,鉴于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需要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故而应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努力在“严格规制”与“放松规制”中寻找平衡点,在把握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基础上,努力为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提供便利,如对产品尽可能采取事中规制而非事前许可。

  (3)在监管依据上,虽然智能健身设备具有一定的损伤诊断、治疗辅助,以及生理结构或生理过程的检验、调节等功能,但与移动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包容审慎”的理念下,应避免将智能健身设备均纳入移动医疗器械监管体系,而应综合考虑产品特点和其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采取分类、分级监管。

  (4)在监管内容上,需要重点关注服务质量和安全。服务质量是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核心,既决定了发展方向,也与用户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作为监管机构,应密切关注服务质量,通过保障服务质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和用户权益保护。安全是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底线,在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过程中要加强安全规制,对产品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进行有效监管。

  5结束语

  “十四五”规划开启了我国以“创新”为首要任务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强调将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性科技创新与各个领域深度融合,通过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打造全方位智能应用场景。无论是从微观个体、中观事业和产业还是宏观治理角度看,促进人工智能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并非一蹴而就,面临技术、市场、社会、制度的多重困境,需通过推动数据与算法的突破、市场开发、社会培育、完善监管等达致人工智能与全民健身的深度融合。

  来源:2022年10月15日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