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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奥林匹克旗帜矗立在中国法治的大地上 谈奥运标志之保护

2003-12-18 10:30
    奥林匹克形象与景观设计、会徽、吉祥物等都是奥林匹克标志,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极高的市场信誉度,属于奥林匹克无形资产。奥运会一届又一届地召开,使奥林匹克标志逐渐深入人心。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奥运会无形资产巨大的潜在价值和无限商机。有人估计,第29届奥运会标志的商业价值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
    然而,总不免有的人看中奥林匹克标志奇货可居,牟取不义之财。1997年12月中国首例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中国奥委会代表国际奥委会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商标权案”,拉开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与反侵权斗争的序幕。随着29届奥运会有关活动的展开,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也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法律规范,标志着对中国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进入了新的阶段,步入了法制的轨道。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获得保护。
    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为第29届奥运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人为本”的奥运理念和“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体现了对人的关怀。法治则要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维护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发明创造,保障体育运动的秩序和公平竞争。奥林匹克运动与法治在价值取向上有着共同点,就是尊重人、崇尚自由与秩序。我们每一个主办国的公民都应当通过第29届奥运会的种种相关活动,不仅在体育运动方面“更快、更高、更强”,而且使我们的体育文化素质更高、法律意识更强、知识产权发展更快,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为己任,使自己的思想情操无愧于一个伟大、文明的国家。 赵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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