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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北京奥运会供货公司侵犯知识产权

2011-12-30 16:07

  某公司的产品确曾通过采购供货被用于北京奥运会,为什么中国奥委会仍向工商机关证明该公司使用北京奥运会名义进行营销构成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北京2008年奥运会选用产品”并被工商机关检获。该公司出具了当年为某北京奥运会场馆供货的证明,以及该场馆业主为其出具的产品使用证明、颁发的荣誉证书等。中国奥委会在答复工商机关查证时强调:

  根据原北京奥组委规定和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则,只有与原北京奥组委存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述赞助、支持关系,即正式参加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并与原北京奥组委签署相关许可合同者,方可获准使用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包括“北京奥运会供应商”等名义。同时,有资格做出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的,只能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人。

  据此,仅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存在采购供货关系者,是不能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北京2008年奥运会选用产品”或类似称谓的;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北京奥运会存在业务联系的其他单位,也不能授权第三方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

  所以,中国奥委会仍向工商机关认定前述公司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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