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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使用的特殊事项

2011-12-30 16:06

  应广大消费者、收藏爱好者的呼吁并经国际奥委会同意,中国奥委会已在自身特许商品零售渠道中辟出专区,销售部分库存的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

  同时,基于电话卡(含SIM卡、充值卡)、银行储蓄凭证、葡萄酒等产品贮藏或使用周期的行业特殊规律,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此类产品可继续在符合规定的使用、保存期限内在市场上流通:

  (1)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前。

  (2)2008年12月31日后,在产品销售(流通)的同时,不再使用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发布该产品的广告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3)产品特别是产品包装中,含有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的吊牌、封套、夹页等易于撤除的内容,在2009年3月31日后应予撤除。

  原北京奥组委在结束使命前,已将上述立场中的核心部分函告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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