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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奥林匹克宪章》有关规定,中国奥委会以外的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外的奥运会组委会,其知识产权(特别是会徽等)如在中国奥委会辖区内进行商业使用,需事先取得中国奥委会正式同意。也就是说,未经中国奥委会同意,是不能在中国奥委会辖区内使用境外奥委会(或其参加奥运会代表团)赞助商、特许产品等名义进行广告发布或产品销售的。这一点,请各广告经营单位和商家务必关注。必要时,可就具体问题与我们联系。
目前,中国奥委会已同意在辖区内销售部分伦敦2012年奥运会特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