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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的证书、奖状等能否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证明

2014-07-09 10:14

  问:与奥林匹克标志暨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的证书、奖状等能不能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许可证明?

  答:根据《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权利人的合同规定,只有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存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述赞助、支持关系者,方可获准使用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宣传;只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方可对相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做出授权;通过捐赠、采购供货等形式提供支持,但并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述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无权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相关奥林匹克标志,尤其不得使用“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专有称谓。

  因此,仅凭与奥林匹克标志暨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的证书、奖状等,是不能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许可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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